遭遇家暴后分居多少年可以离婚?
事件回顾:
2006年12月,秦女士经人介绍与卢某结婚。婚后不到一个月,双方便开始因性格不合发生争吵,而每次争吵卢某都动手殴打秦女士致其不敢还嘴告终。由于忍受不了丈夫的打骂,2008年7月的一天,秦女士趁丈夫上街买菜之机外出广东务工,自此夫妻双方再也没有联系。今年春节过后,秦女士一纸诉状交到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准予其与卢某离婚。
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由于双方在婚后不久,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尤其是被告在家庭生活中未能珍惜夫妻感情,经常打骂原告,致夫妻分居满六年,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准予原告秦女士与被告卢某离婚。
法律知识拓展: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上述事件当中,两人的情况符合第二款以及第四款的规定,可以要求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