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险合同收入
原保险合同收入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在会计处理上,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确定保费收入金额: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包括金融保险取得的收入。即原保险合同的收入应属于提供劳务收入。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与会计准则确认条件基本一致。保费收入金额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退保费可冲减收入总额,但此前按原确认的销售(营业)收入计算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扣除项目,应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