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如何才能遏制家庭暴力
据报道,全国妇联正在联合公安部等九个部委,即将推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它将首次对警方所承担的职责、任务以及立案和处理程序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为警方迅速采取行动去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政策依据。
毫无疑问,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妇女和儿童,原因在于,这种暴力发生在家庭的帷幕之后,妇女和儿童在体力上又是天生的弱者。于是,在习惯于以暴力解决问题的家庭里,妇女和儿童受到暴力侵害后,往往很难得到有效遏制和及时救济,以致周而复始,愈演愈烈。不过,家庭暴力的成因是复杂的,其中,针对儿童和妇女的家庭暴力又是不同的,必须做出大致的分析。
不能否认,父母有管教孩子的权利,但这个权利的行使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规制。既然“棒子底下出孝子”,打孩子就有了“正当性”。除非打死了或者打残了,法律几乎从不问津。这种情况应当改变,理由很简单:你赞同国家以“改造”的名义体罚犯人吗?你赞同老师以“教育”的名义体罚学生吗?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你凭什么认为父母就能以“管教”的名义体罚孩子?
况且,父母打孩子,多半是为了自己出气,而并非孩子真的该打。其实,当你想打孩子时,如果强忍半小时,经验表明你多半不想打了。而孩子之所以在你的暴力面前忍气吞声,多半也不是因为他们真的认为自己错了,而是因为你更强大。从客观效果上说,打孩子,就是告诉他们:问题可以通过暴力解决。于是,孩子们学会了暴力,在遇到冲突或者弱者时就习惯于使用暴力,在为人父母之后又以暴力对付自己的孩子。
警察的介入能够有效地遏制父母对孩子施暴,因为父母对孩子动武的理由并不复杂,双方也没有太多的置辩,无须警察做出太多的是非判断;而如果我们认定“暴力不是管教孩子的必要手段”,那么警察所要做的就是无条件地制止针对孩子,尤其是针对儿童的暴力。
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情况要复杂得多。资料显示,在美国,有大约400万妇女每年遭到丈夫和伙伴的殴打,超过100万的妇女因这种人身伤害而寻求医疗救治,每年有2000—4000名妇女死于家庭虐待,而家庭暴力只有1%受到逮捕……而在中国,目前最严峻的问题不是妇女是否遭受了家庭暴力,而是我们甚至无法知道有多少殴妻案件。
大方之家们应当对中国的“殴妻文化”作一番考察,然后我们才不至于推测这种文化的源远流长。中国从古至今是否盛行打老婆?这个问题并不那么简单。“三从四德”,虽然给了老公打老婆的特权,但也令老婆们温良恭俭让,从而避免了许多冲突和挨打的风险。西方也是一样,既然“上帝”通过《圣经》对女人说:“你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丈夫也就有权使用必要的强力使妻子安分守己。所以,打老婆虽有根有据,但也不是泛滥成灾。
而在女权意识高涨的今天,女性的体力并没有随她们的权利同步增长,因而在丈夫没有修炼到家的时候,妻子挨打的机会就大大增加了。但无论中外,我们在处理殴妻案件时依然信奉着这样的原则:除非造成了死亡或者伤残,法律不会介入家庭或者走入幕后。这个原则绝对有它合理的一面:让双方自行解决,是引导夫妻重修旧好的最佳方式。暴躁、争吵、冲突所造成的短暂痛楚,实在无法与揭开家庭帷幕所导致的恶害相提并论。
对于多数夫妻而言,“枕边和好”是消除痛楚的最好方式,而家务琐事一旦暴露于公众的好奇和品评之下,每个人都会不遗余力地归咎对方,本应一天原宥、忘却的事情就会终身难忘。
但是,家庭的帷幕不能成为恶意而狂躁的暴行的挡箭牌。一个男人在热恋时向一个女人承诺了爱、安慰、体面和抚养,共同生活以后竟然对她施以粗暴的双手,这本身就是一种残忍。社会唾弃这种行为容易,有效遏制却比登天还难。人们几乎尝试了各种可能的手段,警察的介入又一次被提到日程上来。警察介入殴妻事件,肯定有一些实际效果,但也要把困难摆出来,从而寻求补充与完善。
首先,警力问题。目前全国多数地方警力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中央财政不能单独列支,地方政府赋予了警察“人上环儿、狗带牌儿”等各种非警务职责。其次,经历问题。由于警察的介入通常是在暴力发生之后,所谓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实际上是调解夫妻矛盾,警告下不为例,而我们的警察很多是年轻人,自己的生活经历尚不足以劝解“清官难断”的家务事。再次,我们所提倡的调解有它固有的弊端——失去了正当程序的保障。因此,如果运用不当,调解服务于强者的利益,而不是平衡了利益,它使弱者更弱,强者更强。最后,必须加重警察介入家庭暴力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的色彩,因为只有国家的法律制度才有权力将殴打者从家庭中“赶走”,必要时,必须强化拘留、逮捕家庭施暴者的威慑,而不仅仅是做“各打五十大板”的和事佬,绝不能牺牲正义而换取和谐。尤其是对已经分居和处在离婚诉讼中的夫妻,只有强调保护、威慑、强制,警察的介入才能具有实际的遏制暴力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