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家暴未留证据,女子索赔败诉
一对男女缔结姻缘,大多都是怀着互敬互爱的美好愿望,但是也有个别夫妇,由于某种原因,争吵不断甚至暴力相向。为了避免家暴造成的惨痛后果,我国多部法律都有禁止家暴的相关内容。但是,由于许多当事人不懂得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受到家暴,也未能得到相应赔偿,但愿下面的案例能给广大读者一些启示。
案情:妻子经常遭家暴离婚半年又索赔
红岗区的孙秀兰与郑民于200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女郑丹丹。
但是,婚后不久他们就开始吵架,严重时郑民对妻子拳脚相加,经常把孙秀兰打得鼻青脸肿。
2014年7月,孙秀兰在又一次挨打后,向郑民提出了离婚。他们在民政局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无财产分割;三、孩子由女方抚养;四、离婚后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10000元整;五、无其他财产分割。
当日,双方领取了离婚证,郑民支付给孙秀兰10000元补偿款。
2014年12月初,孙秀兰以离婚协议非自己真实意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郑民给予因其实施家庭暴力,致使自己人身受到损害的赔偿金10万元。
析案:法院不支持索赔律师称家暴需留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秀兰以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提出被告郑民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但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且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视为有效协议。所以,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亚龙律师说,虽然法院的判决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此案警示人们,应该对家庭暴力的问题引起重视,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里,受害人起诉时必须举证。很多时候,当事人可能不注意保存证据,被打之后过几天伤就好了,或者当时被打后没有留下任何证据。国人还有些传统观念,如家丑不可外扬、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合等,所以就选择不报警。不报警就没有出警记录和接警记录,而出警记录和接警记录又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在离婚或索赔时都用得上。另外,医院的诊断书也可以作为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本案中的孙秀兰如果有被前夫殴打的证据,她的诉讼请求就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延伸:遭遇家暴后四招可取证
王亚龙律师说,地方立法推动了国家立法,国家立法反过来指导了地方立法。从地方立法来看,1996年,湖南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反家暴的地方性政策《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2001年,《婚姻法》出台,在这部法规当中,增加了一个重要规定,就是禁止家庭暴力。
现在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宪法、民法、刑法等都有相关的规定。除此之外,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做了明确的界定:指行为
人有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家庭人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全国妇联、宣传部、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等七部委颁布了一个意见,即《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规定公安机关要把反家暴纳入110出警的范围,也就是110接到报警电话必须出警,按照出警的规定,警察必须在多少分钟之内赶到现场,还规定了民政部门应该对遭受家暴者提供救助。
这些都是受害人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讨还公道的坚强后盾。如果走上法庭,却没有强有力的证据,将面临败诉的风险。王亚龙律师为如何获取遭遇家暴的证据支招:1。将受伤部位拍照;2。取得遭遇家暴时旁观者(亲友、邻居、子女、父母及其他人)的口头或书面证言;3。保留遭遇家暴的就诊记录;4。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制作施暴者与受害人及证人的讯问笔录。夫妻双方因家庭暴力走上法庭,以上证据均可作为支持受害人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