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暴力应该纳入家暴的范围吗?
根据草案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此外,未婚同居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利,草案在附则中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按照通常的理解,同居期间受到对方暴力相对,也视为家庭暴力。
同居暴力要纳入反家暴法吗?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家暴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同居并未达到家的程度!
将同居暴力纳入家庭暴力,这意味着,因恋爱、同居等行为期间发生暴力问题将不受《反家庭暴力法》保护。这与我国目前倡导的主流家庭生活观念是相适宜的,从而避免发出一些引导性的错误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因恋爱、同居等行为期间发生暴力问题法律将无能为力,恰恰相反,这些行为将面临更严重也更直接的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罪名的指控。因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其实更侧重于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更注重保护家庭和睦,进而促进社会稳定。
而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以及公众的接受程度,难以将所有的恋爱、约会、同居、伴侣等亲密关系均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因为这不符合法律概念的抽象概括原则,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体系逻辑,也难以被公众所理解与接受,并且会带来诸多社会问题,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反家暴法的主体范围不宜扩大。
那为什么,有人主张将同居暴力纳入家庭暴力呢?
同居关系以及前配偶关系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不属于家庭成员,也不受婚姻法调整和保护。但现实生活中,同居者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是客观存在的,草案不应完全忽视。
家庭暴力与一般暴力之间是有区别的:一是双方之间在情感和经济上具有依赖性;二是此类暴力行为反复发生,具有周期性;三是加害人实施暴力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控制对方。与一般暴力不同,家庭暴力中的施暴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施暴方为达到控制受害方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因此不应将家庭暴力与一般暴力同等而言。
家暴的这些特性决定了同居者之间的暴力行为应该纳入反家暴法规范范围。因此,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具有同居关系、前配偶关系以及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根据准用条款,非家庭成员的上述受害人也可以申请专门机构的庇护和人身保护令。这样既不会扩大家庭成员的概念,也便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