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对境外财产执行

  涉外婚姻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取决于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国籍国、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比如,涉及到不动产的,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双方未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的,会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最为密切联系的法律。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家庭共同财产婚姻法中的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