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纪委、监察局负责人就“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答记者问
核心提示
行政处罚,群众把关。4月7日,我市出台了《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这项制度开创了全国先河,并已于4月23日在市环保局首次启动。近期市卫生局、城乡建委、城市管理局也将陆续开展这项工作。群众公议制如何保证处罚的公平、公正?主管部门下一步将如何推进这项工作?针对广大群众对这项制度的高度关注,本报记者就如何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专访了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办公室主任余小平。
名词解释:
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案件卷宗材料及处罚的初步意见提交群众公议团,由群众公开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记者: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这项制度是全国首创,为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而开创了一套“合肥模式”。在制定这项制度时,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当时是出于什么目的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
余小平: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目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幅度较大,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行政执法处罚过程中,往往出现同(类)案件不同罚、处罚标准不统一、结果不公开、存在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问题;二是群众对行政执法处罚工作的参与度不够,缺乏了解,监督渠道不够畅通;三是有的行政执法单位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群众对此有意见、不满意,常有来访投诉的情况。
总的来说,开展群众公议,是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在行政执法工作领域实行开门执法、群众参与、阳光行政,紧紧围绕优化发展环境而采取的具体步骤。目的就是要阳光运行行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坚持反腐倡廉。通过创设群众公议制度“防腐装置”,逐步形成“倒逼机制”,来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或者不当使用,从源头规范行政执法管理,防治权力腐败,减少、化解执法矛盾纠纷和群众上访、投诉、行政诉讼等后续问题,节约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能,从而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能够更好提升行政执法机关的服务保障能力。
记者:自4月7日办法出台以来,市环保局4月23日就首次实行了群众公议,可见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效率也比较高。然而,老百姓可能比较关注下一步我市群众公议工作的计划安排,您可否透露一下?
余小平: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分为三个步骤进行:准备阶段,4月20日前,市环保局、卫生局、城乡建委、城市管理局健全完善配套制度,梳理建立新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招募选聘群众公议团成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实施阶段(4月20日至6月30日),试点单位将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交由群众公议团实施公议。总结与全面推行阶段,自7月1日起,由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办公室对四个先行开展群众公议工作的试点单位进行总结评估,随后在全市市本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全面推开,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记者:可能会有人担心群众公议团成员都是来自政府部门,会影响到公议制的公平性。请您介绍一下公议团的这些成员都来自哪里?是通过什么途径选聘进来的?
余小平:群众公议团成员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公开招募选聘:一是从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聘;二是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推荐;三是向社会公开招募。群众公议团成员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招募、选聘并进行日常管理;成员任期3年,期满另行选聘。首批已经公开选聘了116名,并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待这项工作全面展开后,我们再视情公开招募选聘。
我们群众公议团没有“围墙”,公议团是向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普通群众随时敞开的。只要大家有这个意愿、支持我们行政执法工作,并且符合相关条件,应该说大家都有机会成为其中的一员。
记者:群众公议团要开公议会,这个会里有哪些内容?如何保证群众公议会的公正和公平?
余小平: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情况,适时提议召开群众公议会。每次召开案件公议会议,从群众公议团成员库中随机选取5至9人的单数,组成当期群众公议团。公议会前,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向群众公议团通报案件有关情况,就案件的违法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标准、初步意见等作出解读说明,并接受群众公议团对案件相关情况的询问。群众公议团对有关案件公议时,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提交有关案件的卷宗材料,包括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处罚告知审批表和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以及调查笔录、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群众公议的集体意见是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重要依据。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根据群众公议意见,对案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处理决定与群众公议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公议团成员书面说明,同时将处罚决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至于公议会的公正性,这项制度有一套回避制,即案件承办单位人员要回避,由群众公议团独立对案件进行公议。针对是否应当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的幅度,形成具体的公议意见,并填写《群众公议意见表》,每一名公议团成员还要签字,交案件承办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记者:您觉得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对我们行政执法单位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余小平: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要求,今后我们市本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要拿出来进行群众公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紧急案件,以及其他不宜进行公议的案件,可以不实行群众公议。
我市行政执法工作今后将全过程向社会公开,包括案件的办理过程,案件的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初审意见、处罚告知等卷宗材料都要提交群众公议会;群众公议意见的执行情况、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在向群众公议团成员反馈的同时,也要通过政务公开网、执法单位的门户网站以及相关媒体予以及时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实行群众公议工作对我们行政执法单位应该说是一场全新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执法单位要规范执法工作流程,建立完善新的工作机制,加强执法业务和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特别是我们一线执法人员要在强化执法业务基本功的同时,尽快熟悉掌握群众公议工作的基本要求,要经得起群众和实践的检验。
目前,我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已经启动,这意味着我市行政执法公众参与的新机制、行政执法权力阳光运行工作的新机制也已建立运行。当然,作为一个新生事物,难以避免存在着各方面的不足。我们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积极支持;也恳请各级、各地新闻媒体大力支持,加强监督,多提宝贵的意见、建议,帮助我们健全完善、推动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记者:群众公议团成员来自社会各个行业、阶层,其中,大部分是普通的社会公众,据我所知还有部分是90后的年轻人,许多人担心他们是否能够胜任公议工作,在这一点上,您怎么看?
余小平:我们创设群众公议制度的初衷就是面对广大普通群众,目的是要将广大的民意吸纳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作为推动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的基础和原动力。我觉得群众公议工作并不需要多么高深的知识水平和技术本领。首先,群众公议团成员上岗前我们要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熟悉掌握公议工作规则和行为准则;其次,前面提到,案件正式公议前要进行解读说明,并提交相关材料,以及初步处罚意见的依据,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由裁量参考标准。此外,在独立公议前,公议团成员还可以就相关疑问对案件具体承办执法单位进行询问。
事实上,公议团成员在具体公议中,主要是针对提交的案件情况做出三个基本判断,一是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办案的程序是否依法合规做出判断;另外就是就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是否属实做出判断;三是如果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属实,公议团成员可以“对号入座”,依据提供的自由裁量参考标准,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提出的初步处罚意见是否准确适当做出判断。最后公议团成员们再独立对执法单位提出的案件初步处理意见综合提出公议意见。
一般来说,受过基础教育,具有基本知识水准和一定判断能力的普通市民,即使对有关法律知识了解甚少,我们认为也是完全能够胜任这项工作的,也就是说“外行能够评内行”。4月23日上午,市环保局率先开展的群众公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就是很好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