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遭罚
8月12日,雁江区和平路某服装店经营业主刘某派人将800元罚款缴到了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并承担了执行费。
刘某系和平路某服装店经营者,在2008年7月~2009年12月期间,未按规定向市容环卫处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共432元,经收费人员多次上门催交,刘某均以其门市不产生垃圾为由,拒绝缴纳垃圾处理费。刘某不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经立案调查取证后,市城管局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罚款800元。
在行政处罚规定的期限内,刘某未履行处罚决定,市城管局依法向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区人民法院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后,迫于法律的威严,刘某将罚款800元缴到了区人民法院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
据了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在我市城区征收的,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在资阳城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否则就是违法,就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