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同居恋爱”莫成反家暴法的“阑尾”

  由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教授等专家联合起草的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建议稿已于日前完成,并计划提交全国人大。建议稿指出,要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从家庭成员范围来讲,不应仅限于婚姻家庭关系,还应包括其他亲密关系,如未婚同居关系、恋爱关系包括同性恋爱,以及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家庭暴力是人际暴力的一种特殊类型,因为其间裹挟着伦理亲情的因素而显得特殊,因而才有“清官难有家务事”之说。反对家庭暴力需要立法,根本的出发点是廓清这种特殊关系下,强势的不同成员之间的权益界线,让他们权益受损的时候,有说理的依据,有庇护的处所,解决保护失软的问题。

  就伤害来说,所有的暴力性质都是一致的,都是对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是建立在行为发生的基础上。在司法的实务中,这种暴力伤害的程度,是处理的唯一依据。不同的是,因为关系的特殊性,现实中往往越是亲密的,受到伤害反而越是难以处理。如是不是因为如此,还需要“反家暴法”干什么?

  未婚同居、恋爱关系,一直都是社会关系的模糊地带,在法律的地位上来说,这不是合法的家庭关系,而是相互平行平等的社会关系;而在某种时候,经济与情感纠葛在一起,又近于这家庭关系。这种特殊的关系,从保护弱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建议纳入到“反家暴”的范围内来调节,初衷无疑是美好的,同时,也可以提供更多的保护渠道。

  不过,具体到实践中,必要性与可行性值得探讨。首先,从作用力上说,发生家庭暴力,受伤害的一方,可以选择直接报案,警方根据一般社会关系的伤害案件,似乎更容易作出处理。如果作为家暴处理,充其量多了一个程序罢了,无实质意义。其次,同居与恋爱关系中,最薄弱的环节是不存在财产权益,也就是说这个关系中经济性的义务在法律上是缺省的。家庭暴力中的很多类型,都不适用于这种关系。如果列入“反家暴”调节,还可能制造一些权益的“陷井”。

  事实上,未婚同居或恋爱关系中产生暴力,最简单的解决方法是自由解除同居与恋爱关系,再纠缠发生暴力就是人身伤害的违法犯罪了。至于未婚同居或者恋爱关系中衍生出来的非婚生子抚养问题,或者经济纠纷,都属于特殊的情况,理应有民法的范畴内完善制度设计,扎牢底线篱笆。

  总之,“同居恋爱”入“反家暴法”更似一只法律的“阑尾”,有它不多,无它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