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均受反家暴法保护
建议稿指出,要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从家庭成员范围来讲,不应仅限于婚姻家庭关系,还应包括其他亲密关系,如未婚同居关系、恋爱关系包括同性恋爱,以及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同时,从暴力行为上来讲,精神暴力,针对妇女的性暴力、经济控制,针对儿童的疏忽照料、目击暴力,针对残障人士和老年人的虐待等,也应纳入其中。
而实施暴力行为的频率、严重程度或意图都不应作为家庭暴力定义的前提条件。
建议稿还提出,要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反家庭暴力干预机制,这些部门机构包括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教育部门、卫生系统、民政部门、社会服务机构和妇联等。
在制定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以及对施暴人问责机制,包括在惩戒和矫治的过程中,必须考量受害人的经历。而反家庭暴力法必须明确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医护人员、教师的职责和履责程序,以确保反家暴法的实施能够终止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