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诉讼时效中断该怎么办

  行政诉讼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因为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点决定了不适用时效中断制度。

  中断时效的原因(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即请求、承认和起诉。请求,是指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使时效自行中断。承认,是指义务人对权利人承认其权利存在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推翻过去无权利的事实状态。所以,其已过的时效期间自承认的意思表示生效时起归于消灭,而另一种时效同时开始进行。起诉,是指通过诉讼行使权利的行为,所以时效因起诉而中断。但当事人如果撤回起诉或者经法院审理裁定驳回起诉,则应视为时效未中断。

  关于行政诉讼时效的意义,应该有正确的全面的认识。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不是处罚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行为,更不是保护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而是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

  1、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

  1、起因不同。时效中断一般是因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时效中止一般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无法行使请求权。

  2、计算方式不同。当时效中断时,中断前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即相当于时效从中断后开始起计算。时效中止时,中止前进行的时效期间有效,中止事由消除之后,时效期间续接以前进行的时效期间,继续开始计算。什么叫时效延长在国家赔偿中,有时效延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