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律师可以去调查当事人房产吗

  律师可根据法律赋予的调查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投资、债权等进行调查。

  无论被执行人是公司法人还是自然人,其财产形态通常包括:

  1、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租赁收入,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等;

  2、动产,如汽车、船舶、飞行器、产品、原材料等;

  3、不动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厂房、大型设备等;

  4、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银首饰;

  5、个人收藏;

  6、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等

  第一种当事人主动报告

  分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报告和被执行人主动报告两种:

  申请执行人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或在执行过程中,提供与被执行人合作过程中了解到和执行中调查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被执行人接到人民法院的报告财产令后,主动向法院书面报告自己的全部财产情况,如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还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第二种律师和专业机构调查

  律师可根据法律赋予的调查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投资、债权等进行调查。律师可以在诉讼准备阶段甚至是在双方合作之初就开始调查,这样更容易收集和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另外,也有专门从事征信调查的专业机构,申请人在必要时也可委托此类机构提供帮助。

  第三种法院信息调查

  1、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存款及信用信息;

  2、向房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信息;

  3、向车管所调查被执行人机动车的信息;

  4、向证券公司调查被执行人的股票开户、交易等信息;

  5、向公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及相关信息;

  6、向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调查其收入、住房公积金等信息;

  7、向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机构及小区居民侧面了解被执行人的收入、生活来源等情况;

  8、向其他有关单位、知情人员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交易、经营状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