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行政规划实施中的征地花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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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山少林寺景区圈地案,是近年来较为典型的土地案件,它涉及400多户农民的权益,近1000多亩土地,可谓轰动一时。
事情还得从2003年说起。为了发展少林寺的旅游业,河南省河南)。就这样,登封市政府未经征地批准程序而取得了30年的土地使用权。
失地农民于当年8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迁安置协议违法,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4年初,失地农民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登封市政府登封市、侵占农民集体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条“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认为后者是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维持原判。随后,失地农民开始申诉。到了2006年5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前答疑程序,就上诉人对判决的疑点进行问答。之后,失地农民又开始焦急地等待下一步的回音。
二审判决表明,失地农民败诉了。从表象看,他们败在诉讼的技巧——在二审中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但从根本上说,他们败在一开始在签订协议时对法律的无知。
〔作者按:上面这段话被修改得厉害。这里按原文刊出。“失地农民败诉了,那片长年耕作的土地、生活的房屋、还有他们心目中的正义就可能永远地失去了。应该说,失地农民的起诉确实较为迂回,他们是想通过确认拆迁安置协议违法而找回自己的土地。然而,协议是他们签的,无论是否为自愿。如果协议没有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则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执行这个协议,也自然是合法的。法院没有追根溯源,自然就要作出维持协议效力的判决了。然而,协议确实是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的,由此协议就是违法的,根据协议拆迁、侵占土地等执行协议的行为自然也是违法的。道理很简单,土地特别是农用地的使用和征用需要严格地依照法律来办理。”〕
本文试图对当前政府在实施行政规划中的征地花招进行逐一拆解,以提高广大农民朋友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近年来,各地都在借文化、风景名胜等大唱经济大戏,然后就是编制行政规划,征地建设。这本是造福一方,服务全局的好事。然而却可能在行政规划实施中非法征地,违法侵害了本地居民的合法权益。轰动一时的嵩山少林寺景区圈地案就是典型的一例。仅仅是这一个案子,就可以看出其中地方政府征地的种种花招。
按照法律规定,土地利用等规划应该得到有权部门的审批。然而,即使有关规划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是否意味着有了规划就可以改变不符合规划的土地的使用用途呢?是否意味着就可以有权进行征地、拆迁呢?并非如此。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变更是分成两个部分的,也就是说,是区别对待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如果该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则需经过征用程序。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即使有规划,而且规划也经过有权部门批准,但要想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也必须经过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否则不能改变土地的使用用途。
那么,能否通过政府与居民签订协议,让居民出让其土地或者转让一定年数呢?这就是现在常说的“以租代征”的花招。因为地方政府也明白,要征地,手续复杂,费时费力还不一定能成功。如果可以通过签协议,让居民们“自愿”转让其土地的使用权,岂不更好?然而,这同样是违法的。按照上面的分析就可以知道,要改变土地的使用用途,就必须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就是说,要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必须得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租代征就是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种规避是非法的。
政府是否可以打着“管理”的招牌而获得征地的权力呢?同样不可。否则土地使用权,甚至可以处违反管理者以死刑。显然,这是不符合法治原则要求的,它还必须在实施某种行为时找到该行为相应的依据,也就是法律的授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地方政府要想征地,改变农用地的使用用途,必须获得国务院的批准,而不能仅仅依据其管理风景名胜区等任务而具有合法性。
总之,要合法地征地,就必须走法定的程序,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如此方能真正落实好行政规划,将地方经济全面地推进。
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06年8月15日,第3版。
建设用地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贵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