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执行人的权利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有:
一、查明遗嘱合法真实性;
二、对遗产进行清理;
三、管理遗产;
四、开展诉讼代理;
五、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召集在一起,公开遗嘱内容;
六、根据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