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以代位追偿制度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题

  一、引论

  在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中,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堡垒。而以法律进行维权的主要活动是诉讼。作为国家三大基本诉讼制度之一的行政诉讼,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行政诉讼在平衡私权利和公权力、保障社会公正、维护人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和作用[1]P403-405;行政诉讼不仅是一国宪政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一国宪政体系得以运转,宪法得以“活起来”的“金色纽带”。

  在我国,自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和发展,这不仅是我国宪政史上的大事,更是人权保障的里程碑。然而,“法制化”不等于“法治化”,实践中行政诉讼运行效果难尽人意。有人总结,现阶段我国行政诉讼法问题主要集中体现于“三难”,即立案难、判决难、执行难。[2]

  立案是诉讼的起点。然而由于我国行政机关设置重叠、复杂,部门名称经常进行变换和更改,这便大大增加了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确认被告的难度。而被告的不适格,常常成为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造成了现阶段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即使立案,也会因确定适格被告的困难而导致效率低下,增加了正义迟到的风险。若不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题,就不能解决行政诉讼中的其他问题,行政诉讼法治化更无从谈起。

  笔者认为,我们可援用保险法上代位追偿制度,以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

  二、保险法上代位追偿制度简介

  在开始论述为何可以引入,以及如何引入代位追偿制度于行政诉讼之前,我们首先应对代位追偿制度有初步的了解。

  代位追偿制度是保险法上的重要制度。依陈欣教授的理解,代位追偿是指,“负有从属义务(secondary)责任的一方履行了自己的责任之后,取得了代替权利方向主要(primary)责任方行使权利的地位,并行使这种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3]P198依其理解,“代位追偿”是当从属义务责任方履行了一定责任后,取得了代替主要权利方对主要责任方进行权利主张的权利。

  代位追偿制度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代位追偿制度是根据损害填补原则而衍生的制度,保险代位求偿实质上就是一种债权转移,即主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移。它的作用和价值在于及时满足和足额补偿被保险人的因意外而导致的损失,实现主债权人的债权,使其债权得到及时救济。

  我国行政诉讼立案可以借鉴代位追偿制度,以解决立案难问题。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相当于被保险人,被告的行政主体则相当于保险人,而做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则扮演了第三人的角色。借鉴代位追偿制度不仅可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得以及时保护,而且能直接追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组织及其负责人员的责任,从而将行政权力得以约束和规制,体现了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存在意义和价值追求。

  三、立论基础

  借鉴保险法中的代位追偿制度的价值内涵及制度设计,以解决行政诉讼中的立案难问题有着充分地理论依据,即公法私法之间能够相互吸收借鉴。

  公、私法的二分法是人类法制史长河中的一颗璀璨的明珠,对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发展和进步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这种分类方法“无论过去或者现在也都有明显的局限性,或至少需要以其他划分法作为补充。”[5]P104

  由于公法、私法的设定,使得法律管辖范围固定、其所规定的管辖社会事务范围僵硬,这便容易导致法官在处理社会纠纷时灵活性较小、自由裁量权受限,然而现代社会事务纷繁复杂,社会纠纷往往牵涉多个公法、私法法律部门,这便使法官处理案件工作量和难度加大,耗时费力、司法效率低下,最终不利社会纠纷及时和正确地处理、解决。在此背景下,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公法私法之间相互借鉴、相互吸收的趋势悄然出现,并已演变为不可阻挡的势潮。

  对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共通性”(借用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的话)的问题,余凌云教授在其所著的《行政契约论》一书中,进行了相关探讨。他在探究戴雪、米切尔、哈罗、劳林斯、奥托·梅耶、奥兹等人的思想后,对公法与私法之间是否具备共通性这一学界“聚讼不休”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他指出,“其实,在我看来,民法原理之所以能够援用到行政法领域(或行政契约)中的根本原因,除了上述历史渊源外,更主要的是在于行政法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或者在个案中所遇到的特定问题与民法有相似性……”[6]P109。同时,余教授还指出,可以援用民法上的契约理论于行政法及行政诉讼实务,所需要具备的条件有二:“第一,行政法未作特别规定,且与行政性相容;第二,处理行政契约关系依据的法律与民法原理有共同性。”[7]P110

  笔者赞同余教授的观点。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尚未作特别的规定,未禁止适用民法原理,同时所援用的民法原理与行政法有着共同性、相容性的情形下,我们可以在立法、司法活动中,援用民法基本原理于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这不仅不会造成法律秩序的混乱,相反会简化法的司法适用、提高司法效率。我们将代位追偿制度援用于行政诉讼法时,只要进行科学立法、设计合理的相应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代位追偿制度就能够良好地被应用于行政诉讼领域。援用代位求偿制度不仅不会造成现有宪政体系和法律制度的混乱,相反,这样可以形成更为良好的法制秩序,并逐渐达到良法善治。

  四、结语

  援引代位追偿制度于行政诉讼领域是可行的,对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的解决也提供了一个思路;同时,援引代位追偿制度于行政诉讼领域对行政诉讼判决难和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也有重大启示意义。然而,怎样解决援引代位追偿制度后的行政诉讼等相关制度安排问题,以及如何对相似的权利救济制度(如行政复议制度)进行设计,将是笔者在今后学习和研究的努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