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的结构问题研究
使得实体义务和权力能够成功实现的必要条件和合法方式是行政诉讼,其结构的有机组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制度效能最大化的发挥。而它的结构是一种基本架构,促进行政诉讼目的和价值功能的实现,规定了行政诉讼的主体,界定了各个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体现着行政诉讼权力义务配置的总体发展态势;同时,行政诉讼结构也给行政诉讼案件提供了审判制度,是开展行政诉讼活动的基础。笔者将在本文当中作出具体的研究。
一、行政诉讼的价值构成
(一)秩序
立足于法律,我们知道秩序所指的就是法律关系主体要素的合理定位、优势结构以及规律规则的运作状态,笔者在这里主要阐述法律关系主体要素的合理定位。当公民跟行政机构发生了法律关系时,应当将行政机关抑或是公民放在什么样的地位之上,公民跟行政机构的地位是不是平等。当然,这种定位必须合理才能促使行政机构跟公民之间的关系保持良好、协调。如果定位不合理,就会产生不必要的摩擦、消耗等。因此,对于法律关系主体要素的秩序定位必须要首先完成,之后才能考虑优势结构、规律运作。
(二)效益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效益所指的是效用、效果、效率抑或是效能等。而实际上,这几个概念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的。效益以及效率多是运用于社会科学,如果想要对行政诉讼的效益进行正确的界定,就必须要很好地比较效率以及效益。效率跟收益加起来的总和就是效益,跟效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法律学上,我们应当采用效益这一概念,偏重于运用社会以及抽象价值,并兼顾经济效益。
(三)自由
在我国,行政诉讼的自由价值就是指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律、法规对于自由的界定以及存在于法律、法规禁止范畴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为抑或是不为的权利,来对公民具体的自由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由法院将那些不具备法律、法规根据的自由禁止,并按照公共利益加以限制,譬如公共的利益是凌驾于公民、法人抑或是其他组织的自由之上的,如果允许,就对这些行为进行维持,否则就需要予以撤销。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对自由的限制进行审查,以判定限制是否合理,维护行政诉讼的自由价值。
(四)公平公正
行政诉讼的司法程序必须要做到公正。司法程序的公正的含义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如果是法官在处理所有的诉讼关系,那么就要求法官公正、正直地对待各方的诉讼主体;第二,在对待原、被告在内的各方诉讼关系主体时,法官应当平等,在横向关系的处理上也要做到公正。例如,在允许原告举证的情况下,应当给予机会给被告,让其反驳。就需要行政诉讼的处理人、负责人做到公平公正,平等地对待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二、我国行政诉讼结构的特点
其一,国内的行政诉讼的结构主要由行政公权力、私权利主体以及司法公权力这三个方面构成。而在对于行政的管理当中,其原告只可以是其向对方,也就是说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的法人代表、公民或者是其他的有关类型的组织;对于行政诉讼的被告而言,主要被告是其管理放,也就是在行政当中占据了主体地位的一类组织。而私权利主体在向法院提起相关的诉讼的时候,可以享受到具有行政审判权的法院处于公正的位置上进行审判的待遇。
其二,行政诉讼主要是对于受到了行政公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私权利主体而行使的诉讼权,在对于公权力提起诉讼时,需要由法院来审核其行政行为。也可以换一种方式来说,私权利的主体将作为原告;而行政公权力将作为被告;司法公权力则是进行审判的,处于中立位置。
其三,私权利主体、司法公权力、行政公权力三者之间的联系需要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假如我们用一个等腰三角形将在行政诉讼权利中控、辩、裁这三方进行关系对比,而法院则属于在最上端地方的中立位置上,而控辩双方则分别位于三角形的两个角上。另外,在诉讼程序当中,行政功力权、私权利主体以及司法公权力与控辩裁三方的相互关系得到了体现。行政诉讼主要是为了确保法人代表、公民等合法的权利与义务,这都需要诉讼过程来实现。
三、我国行政诉讼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实际诉讼能力不均衡
在中国行政纠纷中,个人或者是一些小团队都处于行政纠纷中较为弱势的一面,相对而言就无法与国家行政权力机关相抗衡。作为行政机关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力,能够将信息不予公开,实行暗箱操作,不能够让公民与法人在取得诉讼证据,调查相关的事实以及收集诉讼证据的时候,都不能与国家行政机关相抗衡,最终导致出现实际诉讼能力不够均很的情况出现。
(二)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其保障不足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结构相比:其一,由于民事与行政的举证责任的方式不同。对于民事诉讼来说,主要遵循的原则是谁主张就由谁来进行举证的原则,不采纳当事人未进行主张的证据;而对于刑侦诉讼来说,主要遵循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这针对的是如果相对于人没有足够的举证能力,则给予一定的保障。但是,往往在实际当中,被告的行政主体因为自身所拥有的实力,使得在举证的时间内拒绝提交证据或者是在审判时间内不收集证据,从而使得其没有承担起相应的举证责任;其二,对于反诉的有关规定,在民事诉讼当中,也设置了有关的反诉,一方在处于被告地位的时候,也可以向同一个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行政诉讼当中,则主要是由双方身处的地位来进行恒定,被告的行政机关则不允许向相对的人提起诉讼,这也就使得被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三)行政审判权没有足够突出的优势
从国内的行政诉讼的结构看来,主要是属于典型的职权主义,在应对行政诉讼的时候,法院主要是依靠领导、推进作用来控制进程;法院享有调查权;面对当事人,有权利限制其撤销或者放弃诉讼。但是从目前的设置来看,法院在这些方面做的并未多么的突出。法院紧紧是审查了当事人所提供的请求以及相关的材料与证据,这也就导致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影响了最终的判决。
四、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结构的措施
(一)改革司法体制
想要强化行政审判的权利,就需要依靠法律手段来保障权利。想要让法院在行政审判上拥有独立的权利:在财政方面,主要是将以往的对行政机关的依靠加以改变,对于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需要进一步加强,改进并且完善对于人民法院的经费有关保障制度,然后配合有关的部门,做到“职责分明、负担分类”等有效的法院计费保障机制,从而实现法院在经费方面的负担由财政全额保障,将“收支两条线”规定要进一步落实,并且建立出长期的经费增长机制,将法院对于地方行政机关在财务、物质方面的依赖彻底的阻隔,赋予法院真正应得的权威以及地位,从而摆脱掉层级性以及地域性等关系。
(二)行政审判人员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对于行政审批人员制度的完善,则需要对行政审批人员的招录进行严格的审核,对于之后的培养也要严格执行,让他们在拥有专业知识的前提下,也拥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然后将政治素质优异、良好的人员输送进司法队伍;完善培训机制,促进行政审判人员提高其业务专业能力、强化他们的道德素质;在行政审判人员的行为规范当中,要做好“五个严禁”;加强队伍管理,改进、完善行政审判人员队伍管理制度,建立出长效的监督管理控制体系以及岗位的考核管理方式与保障体系。另外,还需要特别的重视行政审判人员对自身专业素质的提升,促进其学习行政方面的职权与规则,从而起到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目的。
(三)强化、扩展行政审判权能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所审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换句话说,就是指在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法院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然后对审查结果给出相应的判决,而不是做出评判。它所依据的基础是行政机关所赋予的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享有的自由裁量权。
把不公平的及滥用职权的行政处罚除外,我国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是否恰当是由行政机关自己判定并做出相关决定的,不能被法院所代替。意思就是指合法性审查的原则是将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排除在外的,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也游离于行政诉讼之外,不被我国的司法审查所监督。所以,伴随着不断发展进步的社会经济及文化生活,行政机关所具备的自由裁量权也处于不断膨胀的趋势当中,这就要求必须要加深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度,将合法性审查原则转变为合法与合理并存,强化、扩展行政审判的权能,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致力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目的的实现。
五、结语
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之中,不断完善行政诉讼结构是不可回避的,是一个需要坚持改善的基础问题。应当致力于促进行政审判权的充实和独立得到保障,推进被告在履行行政诉讼义务的自觉性;尤其是促进行政诉讼结构完善。完善行政诉讼结构的内部逻辑,使得行政诉讼结构的不足和缺陷得到减少,避免、减少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失误和偏差,帮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