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诉讼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之反思与重构

  【内容提要】为了防止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对行政相对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为民众权利提供全面而有效的司法保护,立法上必须有“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的设计。行政法上的(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救济制度中的一项特有原则,属于一种暂时权利保护措施,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中都对此作了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的是诉讼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但从学理研究和司法实践看来,由于该项原则在立法规定上过于简陋,不仅出现立法上的冲突,也在司法实践中遭遇困境,这不得不让我们对这一原则产生质疑。本文从对不停止执行原则的检讨和反思入手,对其理论基石进行评析,在结合域外相关制度考察的基础上,明确“不停止执行”和“停止执行”何为原则取决于立法者的政策考虑和价值选择。本文在对我国行政审判实践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采用了比较分析法,借鉴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相关研究成果,提出确立起诉停止执行原则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的观点,并就确立此原则的理论依据进行尝试性的探讨,就该原则如何构建作了立法设计,以期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并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有所裨益。

  【关键词】暂时性权利保护停止执行原则程序经济制度重构

  引言

  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作为行政诉讼暂时法律保护制度(Pro-visionalLegalProtectionSystem)之重要一环,和暂时保护体系中其他制度一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免于受到可能违法的行政行为的侵害,防止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对相对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该制度的规定总体来说过于简单概括,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暂时法律保护体系,且相关的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和不协调,这种立法的冲突导致司法实务界的混乱,同时也造成了理论界的一系列争论。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的暂时法律保护制度。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本文通过检讨和反思现行行政诉讼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提出了确立起诉停止执行以完善暂时性权利保护的观点,并在分析论证起诉停止执行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对制度的具体设计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并就教于同仁。

  一、对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审视与反思

  (一)检讨:立法冲突与实践困境

  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特有原则。但是,评价一项制度是否良好,不仅仅依赖于其法律规定的完备程度,还要考察它是否得到了法律意义上的实现,是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理论与现实的冲突。

  1、行政诉讼法自身规定之间的冲突。《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依本条之意旨,如果不存在法条但书部分所列举的三种特殊情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因原告的起诉和法院的审理而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人人民法院·卜晓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