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义——一个取代行政职责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概念
【摘要】:“行政职义”是针对“行政职责”而提出的,行政职责是传统行政法学中的概念,通说是指行政主体及公务员的义务。而按照通常的理解,“职责”含有一定责任的意思,用“职责”来表示义务容易给人一种“责任前置”的假象,毕竟职责不等同于责任,而且在实际适用中也会引起某种混乱,因此,如果用“行政职义”代替“行政职责”,就能很好地厘清行政职权、行政职义、行政责任三者之间的关系,并能强化行政法的行为规范和义务规范意识,为公民和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提供双重的行为指引。
【关键词】:行政职义行政职责行政责任义务规范
一、问题的提出:从文本开始
我们先来观察2002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使用的几个极为普通的概念在文本中的表现:
第3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中规定: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还规定: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
第5条“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中规定: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13条“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19条“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规定: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20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再请细看:第3条中的:权责明确、行政权力与责任;第5条中的:权责统一、管理职责、法律责任、权力和责任、有权必有责;第13条中的:责任追究;第19条中的:权责明确;第20条中的:履行职责。
你会发现,这些条文中都有一个“责”字,我的问题在于:这些“责”字都是一个意思吗?很显然不是一个意思。文字上的初识感觉是:职责、权责是一个意思;法律责任、责任追究中的“责”又是一个意思。我的问题又来了,在不足一万字的文本中使用了这么多与“责”字搭配的概念词汇究竟是中国文字丰富,还是另有原因?我认为是因对以“责”字来搭配的概念的理解不同而造成的。进一步说,由于认识上的混乱,在我国职责、责任之间是常常相互替代使用的。与我所论的行政职权相联系,在我国,行政职责、行政责任之间也是被相互替代使用的。尤其是:通常与行政职权相对应使用的概念是:行政职责。如有人在著作中认为“任何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随之享有行政优先权,同时也必须履行行政职责”{1}(58);有的直接将“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作为著作的一节{2}(225-257);有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国家赔偿大学出版社,2004.85。
{13}胡建森.行政法学[M]。(第二版)法律出版社,1998。
{14}沈宗灵.法理学[M]。(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2。
{15}[奥]凯尔森.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第二版)[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49。
{16}古力、余军.行政法律责任的规范分析—兼论行政法学研究方法[M].中国法学,2004,(5)。
{1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审理诉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基本情况的调查报告[J].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3,(1)。(辽宁大学法学院·张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