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与协调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两个相互关联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请求,依据案件的关联性,人民法院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请求一并处理的司法活动,就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附带诉讼性质不同的两种诉讼程序的合并,“附带”只是程序上的附带,被附带的行政诉讼与附带的民事诉讼是可以分离的,但由于两者在案件中涉及同一法律事实的,就要求其中的行政诉讼必须以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为必要的依据,使得在前一案件未做出确定判决前,无法继续审理,这时将案件合并审理可以防止两个案件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结果,这类案件中的行政诉讼又可以称为主诉讼,需要附带解决的民事诉讼称为从诉讼。
(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征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具有双重的法律的适用问题,在法律程序的贯彻执行上也具有双重性。此类案件的解决既要适用行政诉讼法,也要适用民事诉讼法。既要遵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两个诉讼程序发生冲突时,先应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加以适用,当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则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律程序。
当事人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具有双重地位。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有些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可能同时充当原告和被告或者第三人。行政机关在案件中只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与附带的民事诉讼没有关系。正是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使得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有很大差别。
(三)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明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认定哪些行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附带哪些民事诉讼的必要条件。一般情况下,这类交叉案件中诉讼程序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附带民事案件的提起应以行政诉讼案件的成立为前提。其次,行政诉讼和附带的民事诉讼在法律关系上应该具有一定联系。再次,两种诉讼程序可以合并进行。由于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具有不同的诉讼主体,因此在案件的审理顺序上,也应按照先审理行政诉讼,再审理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最后,根据“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涉及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应在行政诉讼中应自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
(一)诉讼管辖上的冲突
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的管辖原则有很大区别,当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的管辖法院与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不同时,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就成为解决此类案件的首要问题。通常情况下,在此类案件应首先选择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但是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受理行政诉讼中涉及的民事诉讼请求,当事人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此类问题就应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一并处理附带的民事争议,适用行政诉讼管辖原则。
(二)诉讼时效上的冲突
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知道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民法通则》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来保障民事权利得到救济。这两种诉讼时效制度的不同规定,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民事权益争议的行政裁决因行政诉讼超过上诉期而生效,但民事诉讼判决仍在诉讼时效期限内的情况发生。此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部分仍保有上诉权。此时当事人要在行政诉讼中继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然不可行,因为行政判决中涉及了对民事争议的处理,且经过上诉期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再允许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就与已生效的行政裁决相冲突。此时,民事诉讼程序应当与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相同,若要选择适用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当事人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三)执行程序上的冲突
作为诉讼程序的最终环节,判决的执行关系到法院的判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和得到保障。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判决的执行包含两个执行主体,人民法院和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都可以执行此类案件的生效判决,因此在执行程序上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不同的规定导致的交叉适用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通常,此类案件的执行原则上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完成,但是有些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应由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来执行案件。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一并判决并生效后,则分别依行政诉讼执行程序和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执行。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判决相分离,或者判决本身有先后之分的先行政后民事的案件,可以依照先行政判决执行后民事判决执行的程序执行。在上诉方面,当事人对行政判决部分提起上诉,而对民事判决部分没有上诉的,则不应对民事部分先行执行,应待行政诉讼部分处理后才可以执行民事判决。而对行政诉讼判决未上诉的,不必等待民事诉讼判决的最终处理就可以直接待行政诉讼上诉期满后执行。
三、协调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冲突的必要性与法律构思
(一)协调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冲突的必要性
为了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出现涉及当事人民事权益的纠纷并提起有关民事诉讼请求时,将两个诉讼程序合并在一个案件中就可以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提高司法活动的效率,这也反映出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性。此外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立法的不断完善,在解决涉及民事纠纷的行政案件时,由于行政诉讼收费低廉,诉讼效率也相对较高,行政性对人普遍倾向于选择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相关争议,而如果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程序相分离,行政诉讼中法官告知诉讼当事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诉讼当事人会因相对较高的诉讼费用和长时间的审理期限而持消极态度。因此,当事人更容易接受效率相对较高,诉讼成本较低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这样更有利于案件的高效解决。
(二)完善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相关程序的法律构思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给立法领域和司法领域所带来的不同思想冲击,也推动着我国法制观念的不断进步和更新。
在立法领域,公法与私法在权利救济上的结合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展现出了明显的优越性。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公权与私权相分离的权利救济方式难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变化,因此,公法救济与私法救济相融合成为解决类似交叉案件的必然要求。既然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存在的制度价值,要想将这种制度切实的贯彻实施下去,就必须以现实的法律形式将这种制度加以明确规定。在立法实践中可以制定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相类似的诉讼程序,使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行政诉讼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将这一制度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下来,是立法者努力实现的目标。
在司法实践领域,行政权力和民事权利救济的力量对比并不是平衡的,这就要求法官在案件的行政审理程序中通过偏重保护行政相对人来达到一定的平衡;而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官对行政相对人的平衡性保护则可以是民事权利的救济得到扩展和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