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所得税不同
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外国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最长不能超过5年。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1、外资外资企业的税率比例统一化,其税负不会因为企业形式和投资合作的方式不同而不同;
2、所有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统一化,其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优惠不因其产业的不同而不同;
3、所有外资企业的税收管辖统一化,其统一以外资企业的总机构所在地作为对法人居民纳税义务和非居民纳税义务的确定;
4、所有外资企业都必须准守反避税条款,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需要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来往收取和支付价款以及费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利对其应所得税额进行合理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一些特殊要求,如纳税地点、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等。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草案对此做了补充规定。
纳税方式。现行做法是: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为统一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草案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当前,一些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草案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