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设立内资企业的程序
1、制定公司章程,选取经营场所,建立组织机构。
2、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3、向工商部门办理有关许可证。
4、股东将出资额存入在定点入资银行开设的“注册验资临时账户”银行向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提供资金情况证明。
5、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6、向工商行政部门报关有关申报材料。
7、领取营业执照。
8、在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9、开业。
1、申请企业法人(非公司)开业登记应提交:
(1)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章程。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4)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注册地址使用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住所产权归属证明。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7)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批的有关批文。
2、申请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应提交(含私营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公司股东名录及身份证明(法人企业股东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登记证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证复印件)。
(4)验资证明,用固定资产投资的还需提交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5)公司章程。
(6)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单。
(7)股东第一次会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的)第一次会议决议;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第一次会议决议。
(8)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9)注册地址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和房屋产权归属证明。
(10)委托代理人证明。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批的有关批文。
3、营业登记注册或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
(1)营业登记注册或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营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单位负责人任职文件。
(4)主办单位章程复印件。
(5)住所使用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和住所产权归属证明。
(6)加盖本企业印章的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主办单位所在地工商局同意异地设分支的核转函。
4、私营企业(含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
(1)私营企业(独资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
(2)投资人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3)场地使用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和住所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
(4)合伙企业提交合伙人之间订立的书面协议书。
(5)委托代理人证明。
(6)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提交批准文件。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