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现在设立内资企业的程序

  1、制定公司章程,选取经营场所,建立组织机构。

  2、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3、向工商部门办理有关许可证。

  4、股东将出资额存入在定点入资银行开设的“注册验资临时账户”银行向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提供资金情况证明。

  5、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6、向工商行政部门报关有关申报材料。

  7、领取营业执照。

  8、在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9、开业。

  1、申请企业法人(非公司)开业登记应提交:

  (1)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章程。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4)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注册地址使用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住所产权归属证明。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7)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批的有关批文。

  2、申请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应提交(含私营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公司股东名录及身份证明(法人企业股东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登记证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证复印件)。

  (4)验资证明,用固定资产投资的还需提交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5)公司章程。

  (6)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单。

  (7)股东第一次会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的)第一次会议决议;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第一次会议决议。

  (8)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9)注册地址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和房屋产权归属证明。

  (10)委托代理人证明。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批的有关批文。

  3、营业登记注册或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

  (1)营业登记注册或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营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单位负责人任职文件。

  (4)主办单位章程复印件。

  (5)住所使用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和住所产权归属证明。

  (6)加盖本企业印章的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主办单位所在地工商局同意异地设分支的核转函。

  4、私营企业(含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

  (1)私营企业(独资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

  (2)投资人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3)场地使用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和住所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

  (4)合伙企业提交合伙人之间订立的书面协议书。

  (5)委托代理人证明。

  (6)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提交批准文件。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