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涉外劳务合同有哪些内容?

  1、劳务人员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住址、联系电话;

  2、雇主的义务和责任

  诸如为劳务人员办理有关签证、居留许可等手续,负责劳务人员的管理、提供住宿、膳食的手续等等。有义务保障劳工的安全。鉴于以往的经验,须特别注明不能歧视、侮辱、体罚劳工、克扣工资等内容。

  3、劳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诸如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不消极怠工、不得私自另行兼职和求职等;

  4、劳务人员从事的工种和工作时间

  从事的工种要注明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工作时间包括聘用期限,应注明从何时起至何时止。每周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时。一般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按国际惯例,在节假日,劳务人员应享受所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如所在国国庆、圣诞节等。

  5、工资待遇、津贴、补助

  工资标准一般应与所在国等岗位上工作的当地工人持平,通常以时间为基数,按时、按日或按月计算。亦有以工作量为基数,按件计酬。如果是在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或上夜班,雇主应付加班费或夜班津贴。窝工应由雇主发给劳务人员基本工资。

  6、劳动保护、劳工人身保险,工作、疾病或死亡处理规定

  由于劳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的不同,劳动保护有其专业特点,合同应规定雇主必须按所在国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安全生产的场所和必须发放劳动保护费用或物品。如安全帽、手套、滤光墨镜等。在所在国工作期间,如果发生疾病或工伤,雇主都应提供必要的医疗和购买必要的药物。雇主应给劳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使劳务人员在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保险费由雇主负担。

  7、外劳人员休假的安排

  一般合同期在一年以上者,可享受一定时间的探亲假期,在假期内,雇主只付工资不付津贴。

  8、对各种原因导致中断合同的处理方法

  根据我国涉外经济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必须有不能履行劳务合同的确切证据时才能中止合同,中断合同的处理办法应在劳务合同中列明,如雇主原因应补偿劳务人员不少于三个月的工资和负担劳务人员的回国机票等。

  9、违约赔偿

  违约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可分为三类,一类是雇主违约;一类是劳工违约;三是双方当事人都违约。违约都将给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在实践中,大多都是雇主违约,如不按合同规定的工种安排劳工工作,随意更换工作岗位,不按规定发加班费用,侮辱劳工人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在合同中应注明违约的救济方法和赔偿的方式,一般都是以金钱支付的方式补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纠纷的解决

  在合同中要注明在劳务纠纷发生后应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如约定某一具体的仲裁机构仲裁和适用的法律。

  知识链接:调整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

  一、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主要包括:

  1、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2、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3、1991年4月9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1986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二、调整劳动关系的行政法规,主要有:

  1、1980年7月26日施行的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2、199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三、由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的规章及司法解释,主要有:

  1、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关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1996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由我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3、1996年4月19日劳动部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4、1994年8月11日施行的劳动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5、1994年2月21日劳动部颁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6、1984年1月19日施行的经国务院同意,由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7、1988年4月25日劳动人事部分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意见》。

  四、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

  1、1988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