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原则,种类主要有哪些?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原则主要包括: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管辖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管辖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的管辖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主要有有以下几个:

  1、牵连管辖的管辖种类。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的管辖种类,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3、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公告期送达期限一般是6个月。凡采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应当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并将有关情况附卷备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