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中的“涉外”情形有哪些
涉外合同中的“涉外”情形有下列几种: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要遵循如下规则:
1、首先要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不是中国的法律,没有选择就不能适用。
2、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选择的范围只能是实体法。而且,不能违反当事人所在国的基本原则和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如我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如合同的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的所在地法、法院地法和仲裁地法等。法院在依此判断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4、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惯例。
涉外合同诉讼时效要看其合同适用的法律是什么。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法律应当适用的法律。”例如,如果一个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是中国法,那么该案将适用中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一个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是日本法,那么日本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将是确定诉讼时效的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