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违约如何处理?
一、涉外合同违约适用法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有选择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该项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外国法,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和明示的。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涉外合同违约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
如果当事人仍不能协商一致作出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原则
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协议选择或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
三、违约如何处理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2、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方当事人违反涉外合同违约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当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涉外合同违约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