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地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这可以看成我国迄今对民事关系“涉外性”的权威解释,当然也适用于合同的“涉外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和《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明确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专门法律中,也对有关的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做了类似的规定。

  此外,我们应当注意到,我国法律采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并不是没有限制的。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三类国际投资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和执行等问题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适用外国法律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1107]

  第二百六十九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1030]

  第一百八十八条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修正)[20001031]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

  合作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修正)[20001031]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修正)[20010315]

  第二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1修订)[20010923]

  第四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参加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合作开采活动及其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接受中国政府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01修订)[20010923]

  第三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外国企业的合作开采活动。

  在本条例范围内,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参与实施石油作业的企业和个人,都应当受中国法律的约束,接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