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第145条和《合同法》第126条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处理涉外合同争议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但这两个法律都没有具体规定“合同争议”所包括的范围。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一般都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者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对缔约能力和合同形式通常是采用专门的规则进行调整。
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做了专门规定。当事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原则,也适用于解决当事人缔约能力的法律冲突。
关于涉外合同的形式问题,凡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需要由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还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否则合同无效。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修正)[20001031]
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修正)[20010315]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1修订)[20010923]
第八条中方石油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按划分的合作区块,通过招标或者谈判,与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合同。该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方为成立。
中方石油公司也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与外国企业签订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合作合同。该合同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01修订)[20010923]
第七条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就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海区、面积、区块,通过组织招标,采取签订石油合同方式,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石油资源。
前款石油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即为有效。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采取其他方式运用外国企业的技术和资金合作开采石油资源所签订的文件,也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1210]
第十四条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时,可以一并提交已经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及其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一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技术进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