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和违宪审查有什么不一样
司法审查这一概念的本来意义只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是指普通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可见司法审查是违宪审查的一种,因为在世界范围内,违宪审查的机关并不只是司法机关,也可以是立法机关(如我国)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结合(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但如果单指美国的话,司法审查和违宪审查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过程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如同其它任何一种纠错机制一样,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因此,违宪审查并不神秘。从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与运行中不难发现,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以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国。任何普通法院都可以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第二种模式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违宪审查在英国的历史比美国还要长,尽管英国是世界上三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但是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利请愿书》与《权利法案》就明确表示,法律由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独立适用。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及其大臣必须批准与确认。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议会有权修正或废止。这种监督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地贯彻和执行。但是问题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有的时候就失去了审查的意义。
第三种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国、俄罗斯、意大利、韩国等国的宪法法院。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就是各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从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来看,在宪法第67条,《立法法》第88条,都相应的规定了不完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及各部委制订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立法法》中则有更加具体的规定,这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违宪审查的法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