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国宪法保障机制
2005年第7期《唯实》钱晖、吴春祥的文章就建立中国宪法保障制度的设想提出;
1宪法保障制度构成之一――违宪审查制度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下分别设置宪法委员会,直接隶属于同级人大,专职行使违宪审查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负责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作出的各项决定、命令的合宪性,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和下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以及下级人大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作出的各项决定、命令的合宪性。
2宪法保障制度构成之二――宪法诉讼制度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之内分别设置宪法审判庭,专职行使对公民或组织起诉国家机关违宪行为的审查权。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全国性违宪行为诉讼案件,而省一级高院则负责审查地方辖区内违宪行为案件。
司法机关在进行宪法诉讼、实现宪法司法化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公民或组织起诉之违宪行为应当是狭义违宪行为。因为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出于法律体系的最高的母法地位,其他一切部门法都是其子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违法行为都是广义上的违宪行为。当违宪行为既违反宪法又违反具体的部门法时,如果通过具体和部门法可以有效解决的,就不作为违宪行为处理,而交由相应的审判庭处理;而当违宪行为虽然既违反宪法又违反具体的部门法,但部门法并没有相关条款予以有效解决或者违宪行为不属于任何部门法管辖而只能通过宪法追究的情况下,就应当作为违宪行为提起宪法诉讼。
作出这样的限定是为了避免在宪法司法化过程中宪法条款被任意引用,一方面导致宪法作为根本法地位和权威的损害,另一方面也为了减轻宪法审判的负担,合理协调案件的分工。
(2)法院在涉及对违宪行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时必须上报同级人大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因为我国现行体制下司法机关不能对法律法规进行违宪审查,只能由权力机关进行。如果审查后裁定违宪,则法院可依据宪法相关规定直接适用。
(3)刑事案件中,宪法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即使所犯罪行在刑法中并无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也不能引用宪法制裁。刑法理论明确要求实行罪行法定原则,而这个“法”只能指刑法,而不能做任何扩大解释,这是因为刑法所确定的制裁措施是最严厉的,它可以剥夺财产、自由,甚至是人的生命,如果可以直接引用宪法定罪量刑的话,就无法保障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了。因此如果刑法对该行为无明文规定,则只能作“无罪推定”。
3宪法保障制度构成之三――违宪责任机制
确定违宪者相应的法律责任,既可以对违宪者进行惩戒,又可以对受害者进行适当补偿,同时还能提高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减少违宪事件的发生。对于违宪法律法规而言,由于其效力是针对全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因此难以确定具体的受害人数以及相应的损失,故可判决该法律法规因违宪而无效,并责令相关制定主体公开声明,以起到警示作用。
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治国,推行宪政,如何保证宪法能够沿着正常的轨道为中国的政治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如何能够保证宪政所推崇的国家权力受到制约、公民权利得到保障模式得以实现,笔者以为,建立在中国国情之上,以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诉讼制度和违宪责任制度构筑的中国宪法保障制度,将是最坚强、最有力,也是最可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