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关系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关系是,都体现了人格利益,均采用披露的方式对权利进行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等。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隐私权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秘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秘密信息,优先使用关于隐私权的规定,若隐私权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个人信息权在民法层面的保护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