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变迁中的政府职责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需要,我国社会保障正在进行制度创新,政府职责重新定位是关键一步,“有所为,有所不为”,从而使社会保障走向市场,真正发挥其“安全网”、“稳定器”的功能。本文试图从现阶段我国政府面临养老保险制度变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所应承担的职责。

  一、老保险制度变迁中

  面临的问题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单纯的“现收现付”模式走向“部分积累”模式。198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持有者。同时,政府有必要对养老保险基金在资本市场的投资方向给予必要的指导,或通过制定投资政策进行调控,以减少投资风险,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五)将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编制社会保障预算。

  目前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已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也已逐步理顺,因此,编制社会保障预算的条件已逐渐成熟。社会保障预算的建立可以全面反映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约束和财务管理机制,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促进养老保险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