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论保险格式合同的非霸王性

  摘要:中国消费者协会对保险格式合同进行了点评,认为保险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格式合同,保险合同的制定方资格受严格限制;保险条款须报保险监管机构备案或审批后方准使用;保险合同制定方在合同发生纠纷时将承担严格的法律制裁后果。所以保险格式合同不具有霸王性。但保险格式合同存在着某些弊端,因此消费者要理性对待,而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则要加强对保险格式合同的规制,以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2004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格式合同条款点评活动,搜集不平等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并明确当年“揭霸”重点转向金融、保险服务业。2004年12月4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浙江省消协将点评矛头指向了保险领域,公布了涉及寿险和车险的10大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点评意见。中消协的点评反映了社会对保险业的关注,也反映了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更多期望。保险商品作为消费者较高层次的消费需求,保险公司一直认为它并没有引起消费者足够青睐,而此举不仅反映了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需求提高,也反映了消费者对现有保险格式合同中不合理条款的不满情绪。对保险格式合同,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保险合同虽属格式合同,在实际应用中也会存在一些不足,但它并不具有霸王性。

  一、对保险格式合同的非霸王性的分析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或附和合同。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来实现的。由法院对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公正审查,并依法及时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裁决和处理,以达到公正的目的。同时也是以司法形式对格式合同提供方事后的一种制约和惩罚,反过来保护被动接受条款的投保人利益。因此,运用司法手段的事后规制,可以促使保险方对自身的保险格式合同的运用更加审慎。

  其四,提倡保险行业自律规制保险格式合同。行业自律要求提供格式合同方对格式条款的公平合理性进行自我审查。保险人对自己在市场经济中应有正确公平的定位,在提供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应增强法律意识,转变观念,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和合同的公平诚信原则,广泛公开征求和听取消费者意见,公平合理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拟定平等互利条款。制定条款时应使用通俗流畅的语言,文字浅显易懂,内容完整,便于消费者理解。而且保险行业要积极主动利用各种形式宣传保险产品、保险承保流程和理赔须知,让消费者购买保险明明白白,出理赔时得到及时保障。这样可以从源头避免格式条款的无效及不利已方解释的法律风险,同时在全社会树立起良好的经营形象和声誉。

  其五,发挥消费者协会监督作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当格式条款使用过程中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时,消费者协会可以依法行使其职能,促使保险人修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如中消协及各地消协积极开展对金融和保险行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征集和点评活动,对于促使保险人尽早正视和修正不平等、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提高消费者对“霸王条款”的认识,改善保险市场的消费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发挥消协的监督作用中,要利用新關媒体工具做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的宣传,并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消费者自身对不公平格式合同要有维权意识,在遇到格式合同不合理并损害了自身利益的情况下要积极向消协投诉甚至诉诸法律。

  自古商品交易成功取决于买卖双方的默契,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是否能及时满足保险消费者的合理需求,成为推动保险市场繁荣的关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保险逐步走进寻常百姓的家庭。保险公司及监管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充分运用多种渠道,不同方式对保险格式合同不合理条款进行制约,更好地发挥其在保险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保险人的经营权利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