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构建探析(1)

  巨灾风险及其特点

  巨灾是指忽然发生的形成巨大损失的严重灾祸或灾难,但对于多大的损失可以构成巨灾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1的定义,美国的保险服务局按照1998年的价格水平将巨灾定义为“导致财产直接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政府通过提供部分经营费用和再保险,构筑全国农业保险体系。1般状况下,第一由民间的保险相互会社即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和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然后,再由中央政府通过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账户和国家保险协会等渠道为其提供再保险。

  故而,这种模式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主要由3个层次组成:农业互助组合、农业互助组合联合会以及市政府农业保险机构。这些组织间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构成1个有机的组织体系。国家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和饲养动物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作物和饲养动物实行自愿投保。按照立法规定,农户参加保险仅承担很少1部分保费,大部分保费由政府承担。

  日本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真正做到了逐层分散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