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审批
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审批
一、项目名称: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审批
二、设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
(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1号)
三、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
(二)市场表现活跃,提交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现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
(三)提交申请前,已在银行间市场尝试做市业务,具备必要的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激励考核机制;
(五)有较强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分析能力;
(六)相关业务部门有5人以上的合格债券从业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七)提交申请前2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做市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包括人员构成、岗位设置、职责划分等);
(六)提交申请前2年在银行间市场活动情况的报告(包括做市业务尝试情况总结);
(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提交申请前2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八)提交申请前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五、许可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的申请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六、收费依据与标准:
“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审批”事项不收费。
七、承诺的办理时间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办理。
八、审批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
金融市场司债券交易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