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许可分类和特别程序有不同意见未作修改

  由于在行政许可的分类和相应的特别程序上存在不同意见,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审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对此未作修改,待进一步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再作研究。

  据介绍,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将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类,对适用各类行政许可的事项作了列举,并相应地规定了特许、认可、核准、登记四类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在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两方面的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草案对行政许可的分类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同志建议将行政许可只分为两类,即普通许可和特许,而将认可、核准、登记等事项交由社会中介组织办理。还有一些同志提出,行政许可制度比较复杂,在本法中对行政许可作出具体分类,困难很大,分类过多也不便于当事人办事,建议不作分类,而从完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上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达到减少行政审批的目的。具体事项的许可形式可由单行法律、法规规定。这也是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

  再一种意见认为:在本法中对行政许可进行分类并相应地规定不同的特别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对于改革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以此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作用。将行政许可划分为五类,既借鉴了国外的做法,又尽可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其中,普通许可、特许的分类确实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用语和人们的习惯称谓不同,需要通过宣传、实践使各方面逐渐适应和认同。四是,有些认可和核准的事项,随着经济发展、改革深化,今后势必由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办理,但这需要有一个过程。即使如此,最终也还总会有一些认可、核准事项只能由行政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