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定要求
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定要求的名片: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规,制定并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共8章、76条。
《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都必须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要求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完整。《会计法》还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设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同时,《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也对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出了类似的要求。依法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成为每个单位,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定职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