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新准则下销售折让的核算

  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在核算时,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数处理。

  「例」甲公司2007年7月18日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售价为40000元,增值税为68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350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与合同要求不一致,要求给予价款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折让。为此甲公司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7月18日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5000

  贷:库存商品35000

  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贷:应收账款2340

  实际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44460

  贷:应收账款44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