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行为的具体方式
在一般人眼里,“洗钱”一直与黄赌毒、走私、贩卖军火等行径联系在一起,而时下我国的洗钱犯罪活动主要是把“自产”的黑钱洗白和资金外逃。每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中都有一、二百亿美元的“误差和遗漏”,表明我国已有大量的资金外流。有关专家也曾对中国洗钱数量作过评估,认为每年的洗钱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另外,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2,000亿元人民币中,走私收入约为700亿元,官员腐败收入超过300亿元,剩下最大一块竟然是一些洗“白”为“黑”的合法收入,即外资企业出于避税的目的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境外。
(一)贪官的“隐性收入”或“灰色收入”洗“黑”为“白”
1、存入银行。其特征:亲属代为出面。自从储蓄实名制实行后,把黑钱存入银行这种洗钱方式表面上看似乎有些困难,但贪官仍可用二种方法完成洗钱过程。一种是要其亲属出面去银行存黑钱,给亲属一点好处费就可以了。另一种方法就是用假身份证或“真的假身份证”,“真的假身份证”上的名字、号码、地址为其亲属或其他人,可照片却是自己的。腐败分子拿着这样的身份证去存钱,银行工作人员难以辨别真伪。
2、先捞后洗。一些贪官在位时拼命捞钱,捞了就办企业、开公司。这种洗钱的方式有一个特点,就是他们下海后,一般都没有“呛水”。他们与有些唯恐露富的私人老板不同,无论是办企业还是炒股、期货,不管实际上是赚了还是赔了,一般都会宣传自己“大发特发”,惟恐别人不知道自己赚了钱,因为他们要给自己到手的黑钱找个“说法”。
3、边捞边洗。自己捞钱亲属经商,这种方式比较普遍,贪官自己利用手中的权力拼命捞钱,亲属则下海开娱乐场所、餐厅,办企业。假如不是与贪官本人非常熟悉,对贪官与其亲属的关系是不可能知道的,因而洗钱就显得更轻易,案发的可能性就更小些。
4、连捞带洗。别人公司自己掌权。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但由别人代理,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把握。这样既可以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自己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
5、转移境外。目前最普遍的洗钱方式是将黑钱转移出去,或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一种是非贸易方式,一些领导干部把子女送到国外,用支付教育费、保险费、佣金等方式套购外汇,再汇到境外。另一种是贸易方式,高报进口,低报出口。一些腐败分子勾结国外公司,在进口设备和原材料时,高报进口价格,以高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给境外进口商,再从其手中拿回扣,然后将非法所得留存国外。再一种是设空壳公司境外投资,即先在国外设空壳公司,然后利用手中职权将非法所得以对外投资的形式汇到境外。
(二)其他洗钱
⒈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境外。如远华走私收入中的120亿元人民币,就是由其财务主管与晋江、石狮的地下钱庄联系后,派人开车押运到晋江化名“东石丽”家中的地下钱庄,再由“东石丽”通知香港合伙人支付外汇给香港的远华公司。
⒉贿赂金融高官将黑钱汇往境外。一般为走私、贩毒犯罪集团贿赂金融高官放松对资金结算的审查和治理,将黑钱转移出境。如2001年香港廉政公署捣毁了香港最大的跨境洗钱集团,洗钱金额高达500亿港元。罪犯在香港中银集团下属的宝生银行尖沙咀分行开设帐户,为了逃避香港法律监管,他们贿赂了该行一名高级经理,把黑钱以一般转账而非汇兑的形式转移到不同的银行账户,再分别汇往香港和海外的有关银行账户。
⒊设空壳公司境内假投资。先在国内设空壳公司,然后将非法所得通过该公司的账户进行资金汇划,以假合法的交易将“黑”钱洗“白”。如浙江温岭最大的黑社会头目李某,在温岭独霸所有锡厂,利用这些并没有生产的工厂进行金融诈骗5亿元,并通过这些账户进行资金清算,洗“黑”为“白”。
⒋洗“白”为“黑”的合法收入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境外。一般为外资企业出于避税目的将合法收入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境外。中国每年因此流失的财税收入高达上千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