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上交通事故是什么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一)碰撞、触碰或浪损
(二)触礁或搁浅
(三)火灾或爆炸
(四)沉没
(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五条规定,《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情况: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三)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的时的气象和海况
(五)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七)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