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有何不同
一、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有何不同
1、犯罪主体不同。逃税罪的主体不仅包括纳税人,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仅限于纳税人。
2、犯罪手段不同。逃税罪的行为包括:一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四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五是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而逃避追缴欠税罪,是纳税人在欠税的前提下,采取转移或者隐瞒财产的手段,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3、追诉标准不同。逃税罪追诉标准是采取数额加比例的形式,即不仅要满足数额标准,而且还要满足逃避缴纳税款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而逃避追缴欠税罪仅需要满足数额标准即可。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税收有哪些特征
税收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有以下显著特征:第一,国家意志性。税收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国家的意志,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第二,社会公益性。税收权力的设定与行使,必须以保障和增加社会公益为目的,不得以权力设定者和行使者的私利为目标。第三,合法不平等性。税收权力从产生之时起就有合法不平等性和侵害性。税收权力主体不管权力相对方即纳税人是否同意,都可以强制方式单方面确认和改变财产权属关系。对此,纳税人不得以原有权利进行抗辩。但为了防止税收权力被滥用而导致对纳税人权利的非法侵害,纳税人有权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第四,不可放弃性。税收权力行为的目的不在于具体行使者个人的利益,而在于国家和公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