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量刑规定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量刑规定

  1、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一般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量刑

  拒不执行裁定罪立案标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是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应当立案追诉。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