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发起设立方式的责任的转变

  新修改的《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这意味着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时需要考虑后续融资的可能性,在发起人未缴足前不得再次募资,即不能引入其他股东。不能因为实行认缴制,就人为抬高注册资本,否则在企业引进新的投资人、遇到新的投资机会时会面临更多的麻烦,仍然要以企业实际的情况及计划为准。

  其次,《公司法》在第八十三条修改后,意味着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只需要按照公司章程而非法律的规定缴纳出资,相应的责任也仅仅是违反发起人协议的违约责任而非法定责任;发起人只要在缴纳首次出资后就可以申请设立登记,并且不再需要法定验资程序,从而极大地有助于交易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