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父子二人共同经营公司发生矛盾,父告儿挪用资金

  共同经营房地产生意的父子俩,因工程问题产生纠纷,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父亲一怒之下,跑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子挪用公司财产。随后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将儿子张某逮捕。8月18日,张某因涉嫌挪用公司26万元资金,在城关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受审。该案将定期宣判。

  40岁的张某和父亲在兰州经营着一家房地产公司,生意小有成就。虽然没有具体职责,但公司员工都认为张某是公司的副总经理。2002年,经父亲的授权,张某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了300万元的贷款。贷款获批后,张某以转账支票的形式,把其中的160万元转入了自己的股票账户,并将其中26万元用作炒股。随后,张某又向公司转回134万。2006年张某通过母亲,将全部的挪用款还给公司。之后,张某与父亲因公司在嘉峪关的工程问题产生纠纷,导致矛盾激化,父亲一怒之下跑到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张某挪用公司的财产。2010年6月7日,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后,张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逮捕。

  当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张某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张某炒股的钱是否经过父亲的授权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具有特殊性,即亲属间的犯罪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中并未对该类侵权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参考我国法律对近亲属间的盗窃问题与一般盗窃的司法解释,本案不适宜用犯罪来论处。而且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有明显的区别,张某使用公司钱购买股票,是征得了父亲的同意,因此这笔钱应属于股东向公司的借款。公诉人认为,虽是家族企业,但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和民事主体,因此该公司、张某及其父是不同的独立主体,张某挪用资金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资金利益,受害方是公司,并非张父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