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产权改制应以企业自主为核心

  近期,浙江台州兴起政府主导的民企改制浪潮,政府希望能引进外资、国资注入民企,丰富单一的民营经济结构,推动台州民企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期望最终推动民企做大做强。初始原因据称是经济危机下台州民企暴露出很多问题,如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科技创新能力低;资本结构单一,长期以来利用外资水平低,过度依赖内源型发展等。

  应当说,这一次政府主导的改制并非单纯的政府干预,而是政府为推动台州民企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提升竞争力和现代企业管理能力而创设了一系列革新体制与机制,比如建立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设立2个亿的产业股权引导投资基金等,为产权改革提供了市场平台,而非强迫性的“拉郎配”,并以企业的意愿为主。

  但就整体而言,民企的问题是否能通过政府直接干预引导式的各类微观措施得到扭转,是一个很大的疑问。首先,单个企业的问题融汇了其所在市场外部环境与自身治理结构的综合效应,其倒闭或者强盛容易对其他企业产生警示或模仿影响,进而推动整个企业群的生存进化。这一优胜劣汰过程不需要政府直接干预参与微观经济体的运作,否则容易扭曲市场原有的竞争生存信号,把本来应该提供健康有序的外围市场制度的政府变成企业经营的一个变量,将市场环境变得复杂化。

  如果是整体企业群出现相同的问题,则往往不是企业群内部的治理结构问题,而应该是企业外围环境的部分共性在企业经营上的投射。外围环境包括企业的外部经济环境以及各级政府为企业提供的市场制度环境,前者的波动需要企业调整自身经营策略去应对,但后者却不是企业家们所能改变,而且往往对企业的运营产生实质性的引导性影响。如经济危机下大企业资金链断裂,如果是单个企业的经营问题,不具备企业群共性特征,则应该由企业承担经营决策后果。如果是企业群的共性特征,则政府应该做好金融制度优化。

  推而广之,企业群如果出现共性问题,政府应该在自身对企业所提供的外围市场制度设计上去找原因和解决方案,而不应该去直接插手企业的治理细节,包括股权分割等。如“民企利用外资水平低”对于单个企业经营到底存在多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其实是有正面作用的,这点何以判定。企业在自主经营过程中的股权决策有其自发的合理性,政府需要做的是完善资本市场,给与民企更多的股权变更选择,把企业治理结构的选择权交与民企,而不是局域化的直接干涉,否则,这本质上是一种越位。

  从更高层面上看,台州企业很多问题并非是单个地方企业群的问题,很大程度上需要从国家整体的经济制度安排上去调整。仅通过地方政府的干预性操作,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政府所能做的在企业外围制度环境上的改变包括提供良性健康开放的金融环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积极促进一次收入分配的均衡化等。开放式的金融环境能够为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更多选择方案,企业会自发根据自身的经营现状与资本需要对市场上的金融产品进行取舍,这其中所发生的股权变更以及治理结构的改变,包括外资内资等各占多大比例,都会是企业自主选择的结果。从经营层面上看,企业对本行业和本企业的各类信息了解应该是最全面的也最容易作出最优选择。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则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另外企业弱化科技创新的原因之一还在于人力成本的低下,企业出于成本最低原则不愿意实施技术替代。而从宏观上提高国家整体的人力资本实力也应该是政府需要着手操作的地方。促进一次收入分配的均衡化则有利于内需市场的培育,企业在外部出口受挫的情况下也就有了缓冲与替代的市场容量,即使面对经济危机,经营状况也不致过于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