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会被纳入企业失信名单
哪些企业会被纳入企业失信名单?近日工商总局就失信企业纳入企业失信名单公布了新规,即《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将纳入企业失信名单的法定情形,譬如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等,下面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以下情形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3、因组织、策划传销或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因不正当竞争行为3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1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7、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残的或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因发布虚假广告2年内3次以上受到行政处罚的;
8、因商标侵权5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列入失信名单期限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失信企业移出失信名单的情形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法定失信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其移出,应当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对失信企业的惩罚
1、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除允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外,限制办理其他变更登记;
3、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允许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外,限制办理其他变更登记;
4、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5、不予认定著名商标;
6、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7、与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