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销售”频遭质疑凸现法律盲区
近日,因质疑某饮料品牌中奖有假,山东省青岛市一网友在网上悬赏千金,要看一眼一等奖的瓶盖,结果,虽然跟帖者众,却无一人应征。在北京,一消费者因怀疑有奖销售有假,将北京华联超市告上法庭,北京原宣武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频遭质疑
由于在有奖销售活动中没有按照规定向购买者明示所设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等事项,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的广安门分公司日前被消费者以涉嫌欺诈为由,起诉到北京西城区南区(原宣武区)法院,要求该超市双倍赔偿其货款。
据消费者赵某称,今年6月3日,他在广安门华联超市看到有海报称“在华联购买立白产品满48元,可抽奖券一张,奖品为洗衣机等6个奖项”。为了碰碰运气,他购买了一些产品,价款为98.74元,由此获得两张抽奖券,并当场按照要求填写完奖券后投到了抽奖箱内。但是,直到现在他也没有得到任何有关抽奖的消息。后来他了解到,此次抽奖活动没有任何关于抽奖的详细说明,没有中奖概率、开奖时间和开奖地点等说明。
同样遭到质疑的还有康师傅等饮料企业正在热搞的“再来一瓶”促销活动。各地很多消费者都表示,“再来一瓶”活动的中奖率很高,但兑换奖品却成了难题。很多销售点的工作人员都拒绝给消费者兑换饮料,或者强迫消费者兑换其指定品种的饮料,如康师傅饮品只能兑换该品牌的乌龙茶饮料,这与开奖说明中“可兑换任意一种参与促销的系列饮品”相悖。
法律盲区
有奖销售活动确实可在短期内使经营者的销售额大幅上升,然而,因企业不规范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引发的各种纠纷和矛盾,以及一系列社会问题也凸现出来。有奖销售到底给企业给社会带来了什么?到底应该给有奖销售行为一个怎样的法律定位呢?
记者了解到,面对市面上各种各样的有奖销售活动,国家工商局早在1993年就出台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举办有奖销售的经营者应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对禁止进行的有奖销售活动规定了三种情形: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一法、一规只是理论上的监管武器,在实际操作中不太好用。以中奖概率为例,当消费者把对奖项的质疑反映到工商局的公平交易部门时,很难举证自己受到了损失,因为消费者不可能把所有的产品都买下来,以证明中奖概率有问题。至于企业设置奖项时负责实施监督的公证处,其操作性就更加成问题了。一个品牌的促销活动往往在全省甚至全国范围内开展,一个公证处的几名工作人员怎么可能进行全程的监督工作呢?这些问题多年来一直处于法律盲区,急需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则尽快出台。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中国商报记者指出,细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当中对禁止进行的有奖销售活动仅作了极其原则性的禁止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也没有其他与之相配套或衔接的法律来规范合法的有奖销售活动,使得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无法全面了解和认识正确的有奖销售活动,更不能对实施有奖销售活动的经营者进行有效的引导和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订于1993年初,同年国家工商局颁布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0几年来,市场情况已发生诸多变化,有必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有奖销售的规定予以修改和完善。一方面,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法律允许的有奖销售活动给予明确的界定,让经营者的有奖销售活动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根据目前社会客观实际和执法条件,对禁止实施的有奖销售活动的范畴予以科学的界定和分类。
统一规范
记者了解到,在国家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制订的地方性法规达20多个,其中几乎都有有奖销售的规定。这些法规要求企业在有奖销售中标明的内容极不统一,如最高奖金额、总金额、数量、质量、设奖等级、品牌、型号等等。这些法规的立法原意是为了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实践中不但没有真正解决问题,反而越解释越混乱,令经营者无所适从。
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曾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对有奖销售活动的相关要求作出统一规定。当前的地方性法规对于有奖销售规定不一致的弊端显而易见,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积极性,同时也造成不同地区的执法机关执法标准不一致。企业在开展全国性的有奖销售活动时,由于难以同时满足不同的地方性法规的要求,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与各地执法机关进行协调。
另外,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明确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需要明示的项目,防止地方性法规对经营者标示内容随意解释、扩大解释;修改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将最高奖限额规定为不得超过参与有奖销售活动商品单价或商品总价的一定比例;对附赠式有奖销售进行规范;执法部门监督的重点应当从企业在产品上是否标示有关内容转向企业是否诚信、真实地开展有奖销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