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浅析公司法人财产权

  【概述】

  我国的公司法将我国的公司形式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为两种,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的公司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所谓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法人依法成立并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场所、经费、财产,并且仅以上述财产进行债务清偿。法人制度的设计,为所有自然人进行商业经营降低了风险,大大促进了市场的活跃程度、加深了资本运行深度,在各个方面来说都是很好的制度设计。虽然有的自然人和企业因为债务人的破产而遭到亏损,但是,反过来说,这些遭受损失的企业也可以在相同的情况下进行“自己”的财产保护;那些遭受损失的自然人也因此接受教训,也走向注册公司法人的道路来保护自己,从而在侧面加大了资本市场的份额(因为注册公司法人是需要成本的),所以,法人制度的设计是合理的、是对市场有重大益处的。

  一个企业既然成立并获得了法人的资格,那么在获得那个瞬间同时就获得了两个权利:一个是法人人格权、一个是法人财产权。

  在此就法人的财产权做如下阐述:

  法人财产权是法人对投资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及其部分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分析】

  一、法人财产权的产生及变动方面

  首先,在企业设立时就将进行出资并进行验资。这里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经过评估作价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比例)。如果是有限公司(在我国)并且出自认为二人以上的情况下,最低注册资本为三万元人民币,如果这个企业只注册三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那么这个三万元就是这个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如果是个人独资公司则注册资本必须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也就意味着最少十万元的资产为法人财产权。如果这个企业资金雄厚想注册股份有限公司,则注册资金必须在五百万元以上,也就意味着最少五百万元的资产为法人财产权。

  同时,我国对一些特殊类型的企业也有特殊要求,比如证券公司(券商)的注册资本要求,此注册资本即为法人财产权。在新的公司法颁布以后规定了授权资本制,即允许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付款”(时间为2年内,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为5年)。这里就有二个问题存在:1、在分期交纳注册资本的过程中,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是在递增(即增量资本)还是已经确定(即定量资本,就是根据批准机关的核准注册资本数额)。2、如果在分期交纳的过程中发生了企业破产的情形,那么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的状态是瞬时的还是恒定的(这里的前提条件是企业未盈利)。就上述第一个问题,答案应该是定量资本。因为在注册的阶段,审批机关已经核准了出资了的出资协议的内容(在内容中含有对各自出资的约定,为民事契约,具有法律效力)。此时,法人的财产权为理论概念,因为并没有实际到位,但是这个理论概念的数额是确定的。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在分期交纳的过程中发生了企业破产的情形这时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状态是恒定了即注册资本是多少就以多少来补偿债权人,由未履行和未履行完毕的出资人履行补足出资的义务(不足数额仅为未补足部分,为有限补足责任)。

  在企业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时候,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也在发生着变化。减资的情况则法人财产权减少,增资的情况则法人财产权增加。

  在企业举债增加固定资产的情况下,法人财产权为所有资产总和(包括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至于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则不计算在法人财产权的范围之内。

  在企业处分自己的资产的情况下,法人的财产权也在减少。

  当企业对外投资股权、资产的情况下,法人的财产权不仅包括投资的本量财产权也包括收益的财产权。

  当企业对外拆借(这里不讨论是否合法的问题)资金形成债权,这时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包括此本量资金和利息收益。

  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归属

  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产权属于这个企业法人自己,而非出资人。因为,企业法人是独立于自然人的一级主体。法人是法人,自然人是自然人。当企业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时,企业法人人格启保护出资人的作用。如果法人财产权属于自然人(出资人)的话,那么就不适用法人人格制度而改为适用合伙企业无限责任原则(这里不讨论GP和LP)。

  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偿还债权原则

  企业法人的财产权在偿还企业债务时的“身份”是“亲历亲为”,即自己承担企业负债与出资者无关(在人格对应层面)。但是,存在出资者利用法人人格进行“利用”,借助制度设计转移对外债务资金,而使远远低于债务数额的法人财产权来进行补偿,从而损害企业利益(即其他出资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名为公司债务实为出资人的债务的人格否认制度,即此时的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内容得到了补充,得到了充溢。损害企业利益的出资人在偿还了“自己”的债务后,将继续保留出资人资格享受出资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未受到损害。

  四、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消灭

  在企业由于成立目的实现没有存续的必要时、当企业因为重大违法事由而被行政机关剥夺法人人格时(被判“死刑”)、当企业因为分立、合并而使主体产生变化时、当企业因为资不抵债而进行企业破产还债程序时,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将消灭,因为将会用法人财产权进行债务抵偿,以消灭债权(相对消灭)。

  企业财产权和企业人格权是企业的两项基本权利,是企业法人的重要内容。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企业对外进行商业活动的基础和本钱,也是企业债权人的保障基础。企业财产权的内容从固定到变动在到固定这个循环的过程中不断变化,也反映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轨迹路线,是重要的商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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