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污染门”拷问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

  日前,中金岭南发布公告称,因下属企业韶关冶炼厂排污导致韶关市北江中上游河段铊超标,该厂从10月21日起已经全面停产。停产期间每月导致公司净利润减少2700万元左右。

  因为遭遇“污染门”事件,中金岭南于10月21日停牌一天。同样因为“污染门”,中金岭南每月将少盈利2700万元左右。中金岭南的“污染门”事件,一方面导致其在市场中的形象受损,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其投资者的利益同样受到影响。

  其实,这不是中金岭南第一次遭遇“污染门”事件。早在2005年,同样是韶关冶炼厂,就曾因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将本应经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直接排入北江,致使北江流域发生严重镉污染事件。令人疑惑的是,为什么同一家上市公司,竟然先后“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上市公司的环保意识在哪里?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又在哪里?难道说作为公众公司的中金岭南,其经营生产的目的仅仅只是为了盈利,而能够将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远远地抛在一边?

  事实上,上市公司发生严重污染事件的不只是中金岭南。今年7月份,主产黄金的紫金矿业,因为强降雨的影响,其所属的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突发渗漏事故,对汀江造成严重污染。9月20日至21日,其下属公司广东省信宜市钱排镇银岩锡矿矿区出现强降雨,结果使高旗岭尾矿库溃坝,致使4人死亡,也对当地水域造成污染。紫金矿业因之被相关部门罚款近千万元,信宜市政府还于10月9日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对溃坝事件初期赔偿经济损失1950万元;若损失在全部核定后超过1950万元,超出的部分将另行增加诉讼请求。

  一次又一次的污染事件,也是在向相关上市公司敲响警钟。不重视环保工作,或者说环保工作做得不到位,不仅会给当地造成污染与人员伤亡,同时也会祸及自身,紫金矿业已经给出了最好的答案。

  虽说两家上市公司因为环保问题被曝光,在其背后,更折射出某些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上的问题。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不仅要对其投资者负责,更要对当地、对社会负责。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近年来,对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国证监会亦要求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拟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公司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环境及生态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所做的工作等,鼓励上市公司在披露年报的同时披露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为什么监管部门的规定往往形同虚设?为什么某些上市公司总是会跨越“雷池”?这才是值得监管部门深思的地方。对于像中金岭南、紫金矿业这样给当地造成严重污染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是否也有必要为其戴上“ST”的帽子,以警示其它上市公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