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新《公司法》实施后襄樊审结首例公司解散案

  公司两名股东撕破脸皮,公司运行陷入僵局,控股股东起诉解散公司。近日,湖北省襄樊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股东李某将持有的襄樊宏大有限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张某,张某支付李某股权转让费及利润合计65万元。据了解,这是自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襄樊审理的首起公司解散案例。

  原告李某诉称,2004年8月20日,其与襄樊市民张某共同出资成立了襄樊宏大有限公司。公司在经营中,张某利用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收支无严格的制度,随意私用。为此,原告李某曾多次要求张某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会计报表、账册等,并要求分配利润遭到拒绝。2006年,双方发生纠纷,张某在公司法定账户外,又设立了一个账户,将公司资金转入该帐户,使其完全失去了对公司财务收支的掌控和知情权。张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致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下去。请求法院依法解散襄樊宏大有限公司,并进行全面清算。被告张某未与答辩。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襄樊宏大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业务以经营各类润滑油产品为主。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各占公司股份的50%。今年6月,两股东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纠纷。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襄樊中院审理认为,两大股东矛盾激化到无法调和的程度,公司经营陷入瘫痪,事实上已构成了公司解散的条件,经过法官反复调解,股东李某退出全部股份,股东张某独自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