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届选举舞弊,股东状告公司
昨(8)日,记者从翠屏区法院获悉,备受市民关注的宜宾首次股东集体状告公司案(换届选举舞弊案)日前作出了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宜宾市裕祥百货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2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宜宾裕祥百货有限公司改制后,一直未对公司的董事、监事进行换届选举。2007年12月7日,公司董事胡天华等人提议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008年2月22日,公司制定了股东会会议议程并取消了选举实施方案中关于“参选股东发表演讲”的内容。同日,公司召开了股东会,一次性将《换届选举方案》、《公司章程修正案》和董、监两会进行投票且无整个会议记录内容。投票后,对选票的统计也无公证员签名,且选票未封存。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原告彭炳芬、徐明英作为公司股东,主张公司股东会在2008年2月22日作出的决议,因表决方式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应予撤销,是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因此,判决撤销被告宜宾市裕祥百货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2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
同时,原告彭铁等13人虽有“托管股权持有卡”,其姓名和出资额被记载于239名“股东名册”中,但《公司章程》中未将彭铁等12名原告作为法定股东进行登记,根据相关规定,不能直接以股东的名义行使诉权。因此,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驳回彭铁等13名原告的起诉。
晚报记者陈代容实习记者胡登杰